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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听课制度(修订)

2016-10-08 15:58   审核人:

听课制度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掌握教学一线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开展教师间相互学习和相互促进,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

校领导、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职能部门处级干部、督导组成员、教学管理干部及全校专任教师。

  二、学时要求

1.校领导、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听课次数按《长春师范大学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工作制度》文件执行,即校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3次(每次至少1学时,下同),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学期至少听课5次。

2.学院副处级干部以及教务处、研究生院的正、副处级干部每学期至少听课6人次。

3.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平均每周至少听课4人次。

4.教务处及研究生院其他工作人员、学院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分团委书记、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听课8人次。

5.人事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学生工作处、就业工作指导处、团委的处级干部每学期至少听课4人次。

6.教师之间相互听课每学期不少于4人次。

7.新入职教师听课次数按《长春师范大学新入职教师课堂教学准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8.学校其他有关处、室干部也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听课和调查研究。

三、听课方式

1.听课方式以随机、随堂为主,也可以组织重点听课、观摩听课等。

2.校领导、教学督导组成员、职能部门处级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听课范围是全校课程;学院处级干部及教师的听课范围是本部门教师所开的课程,鼓励跨学院听课。

3.听课事先可不打招呼(外教课除外),授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教师听课,但听课人在听课过程中要遵守课堂管理规定,不得随意进出教室。

四、听课内容

1.听课人员在听课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任课教师的教学状况和学生的出勤、听课状态,如实记录教师授课过程并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听课记录表》(以下简称《听课记录》),就该课的教学内容、方法、手段以及教学效果等进行评价。

 2.听课人员除关注教师授课情况外,还必须了解、收集并记录有关教学环境、教学设施(条件)、教风、学风以及师生对本课程教学乃至其他教学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五、听课管理

1.听课人员应认真履行听课职责,课后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对于听课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到环境设施、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解决。

2.校领导的《听课记录》由学校办公室收集和汇总意见,教务处负责向有关部门和教师转达领导对所听课程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整改措施和效果组织定期检查。

3.学校督导组成员、职能部门处级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听课记录》由教务处整理、汇总、存档。

4.研究生院处级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听课记录》由研究生院整理、汇总、存档。

5.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检查本部门人员的听课情况,《听课记录》由教学秘书收集、存档。

6.《长春师范大学听课记录表》在教务处网站下载。

7.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监督和管理全校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其他事项

1.学院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但听课次数不到少于学校规定的次数。

2.听课评课结果将作为任课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学院听课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学院教学工作状态考核评价的一项依据。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长春师范大学听课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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