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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2017-11-15 11:14   审核人: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拓宽学术视野、活跃学术思想、营造学术氛围,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

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参与学术活动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广泛和积极参与学术活动有利于改善研究生的知识结构,启发创新思维,拓展创新

空间,提高理性思辨能力,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条 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生学术活动,加强组织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 研究生应积极主动参加各类学术活动,不参与学术活动,达不到要求的,无申请论文答辩的资格。

第四条 研究生到国、内外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活动,并提交论文的,学校将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二章 主要形式

第五条 研究生学术活动指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研讨、学术论坛,全国博士生学术会议、学校开设的博士论坛、各学院和研究所组

织的读书报告、研究进展报告等各类学术活动。

第六条 参与形式为参加学术活动或在各类学术活动中以主讲人身份做学术报告。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报告、开题报告、预答辩和学位论文答辩不能作为学术活动内容。


第三章 参加要求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听取不少于8场的本专业学术报告,并提交心得体会。同时,至少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1次并提交自己撰

写的学术论文,或至少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自己撰写的学术论文1次,或在校内公开作学术报告至少2次。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听取不少于5次的学术报告,并提交心得体会,其中至少3次为本专业学术报告。


第四章 考核和管理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提交的学术论文要经过导师审核签字。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内主讲1次学术报告可视为选听2次学术报告,经导师签字的学术报告讲稿,相当于2份听讲心得体会。

第十二条 参加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的学术报告,由研究生部管理科负责考核;参加校内、校外专业学术报告,由导师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研究生每次参加学术活动后,应填写《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并撰写不少于500字的心

得体会(写不下可附页),经考核签字后方为有效(参加校外正式学术会议须附会议通知和现场照片),活动结束两周内交到研究生部培养科。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会并提交自己撰写的学术论文的,需要提交《考核表》、会议通知和会议论文集里的复印件(包括封皮、目录、论文页)。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自己撰写的学术论文的,需要提交《考核表》、论文原稿、会议通知和会议现场宣读论

文的照片。

第十六条 研究生以主讲人的身份作学术报告的,活动结束后两周内提交《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报告记录单》、导师签字的学术报告讲稿和

报告会现场照片。

第十七条 学术报告必须如实填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本次学术活动记录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术活动环节应于第五学期前完成,研究生部培养科在第五学期前两周内将审核相关材料,合格者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2013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原《长春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学术管理暂行办法》废止。2013级之前入学的研究生按原《长春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学术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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