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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暂行办法

2018-09-29 09:19   审核人: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综合素质,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完善研究生培养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我校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办法如下:

第一章 考核目的

第一条 依据《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要求,被考核研究生入学以来的思想政治与道德品质、身体健康状况、课程学习、科研创新能力及学位论文撰写进展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掌握被考核研究生的综合能力,从而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通过中期考核工作,使品学兼优的人才脱颖而出;而对少数不宜继续攻读学位者,尽早进行妥善处理。同时,也可以使管理部门和指导教师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改进工作。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二条 学位论文开题通过半年以上,且准备在下一学期申请学位的研究生。

第三章 考核时间

第三条 中期考核一般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五学期进行,10月中旬开始,11月底之前完成。具体考核时间由各学院自行安排,并在本学院考核工作开始前1周公布考核时间与学生名单,同时报送研究生部备案。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按照德、智、体、学、研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对照检查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内容如下:

(一)思想政治及道德品质表现

1.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主要考察学生在日常政治学习和参加各项政治活动等方面的表现;

2.社会公德、法制观念等方面的表现;

3.集体观念、组织纪律观念等方面的表现;

4.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方面的表现。

(二)身体素质、心理健康状况

1.参加体育课程学习及体育活动情况;

2.心理状态和心理健康情况。

(三)课程学习情况

按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考核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及取得学分情况(补修本科课程通过即可)。

(四)科研能力

1.文献阅读、学科前沿研究进展、发表文章情况;

2.知识层面、自学能力、责任心等素质考核;

3.思维判断、实验操作能力、独立完成工作能力和参与科研工作情况。

(五)学位论文撰写进展情况

1.开题报告的执行情况。已完成的论文工作和开题报告的内容是否相符;是否要修改论文题目及研究内容;是否按开题报告的研究计划进行;是否完成论文研究的主体工作;

2.根据国内外研究最新发展及研究进展情况,对论文中哪些研究内容作了必要调整和变动;

3.下一步的论文工作计划,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及拟采取的解决办法。

第五章 考核组织

第五条 中期考核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考核。成绩考核由各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环节由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小组负责考核,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小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划分设定,成员组成不少于5人,且都为高级职称,研究生导师可作为检查组成员,但不能作为组长。经小组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组员2/3及以上(含2/3)同意,即为通过。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各学院应在10月底制定本学院中期考核实施方案上报研究生部培养科(其中包括各环节工作具体的完成时间、中期检查小组成员组成、本院对中期考核结果的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 被考核研究生填写《长春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一式两份)《长春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报告》(一份),研究生秘书对照个人培养计划审核学生的成绩,并打印成绩单。

第八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小组会议程序

1. 检查小组组长宣布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研究生名单;

2. 研究生本人向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小组汇报自己学位论文的进展情况、预期目标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等,时间在15-20分钟;

3. 检查小组根据研究生的汇报内容进行评议,主要侧重于检查研究进度、内容、存在问题等,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应要求和处理意见;

4. 休会,检查小组成员进行审议,投票(表决票各学院自定)确定考核结果,并在《长春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签署意见;

5. 复会,宣布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

第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中期考核工作会议程序

1.研究生秘书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介绍被考核研究生发表论文、获奖及学术情况、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身体健康状况、课程学分完成情况、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结果等(材料复印,每位委员一份);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评议,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及以上(含2/3)方可通过;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通讯投票,投票确定考核结果,在《长春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上签署处理意见。

第七章 考核结果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中期检查不通过。

(一)严重违反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者;

(二)不安心学习、不尊重导师、使导师无法履行指导职责,且屡教不改者(含导师认为不宜继续培养,且理由充分、客观的);

(三)有严重道德品质问题,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四)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进入下一阶段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规定教学活动者;

(六)未修满个人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学分者(包括补修本科课程未通过者);

(七)未完成2篇文献阅读报告者;

(八)论文题目及内容与开题报告变动较大,需要重新进行开题者;

(九)论文工作未能达到预期研究成果,论文中期检查报告不合格,不能在答辩前完成学位论文者。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一)至(五)项之原因者,按实际情况,分别按《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休学、退学、肄业处理。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六)至(九)项之原因者,当次中期考核不通过,需办理延期答辩,填写《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延期答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 不参加中期考核环节的研究生,没有申请答辩的资格。必须延期一年,只能同下一年级一起进行中期考核后,才能申请答辩。

第十四条 只因课程原因,在第五学期有正在重修课程的学生,考试通过后能达到培养方案要求学分的,可以在第六学期开学第一周提交《长春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复审表》,通过者可以参加答辩,否则做延期一年答辩处理。

第十五条 延期者无评优资格,其学位论文一律进行盲评。

第八章  

第十六条 各学院中期考核全部结束后,研究生秘书将《长春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一式两份)《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延期答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等材料及时归档,学院和研究生部各一份。《长春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报告》存入毕业答辩资格审核档案袋中。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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