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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018-05-09 11:11   审核人: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和《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 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学费与奖助体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校级研究生奖学金分为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一、优秀奖学金

(一)享受优秀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用户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良好,能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遵纪守法,乐于助人,勤俭节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思想修养;

3.积极主动参加各项活动,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勇于进取,成绩优良,在同年级同专业研究生中名列前茅;

5.积极投身科研,大胆创新,科研成果优秀。

以上述五个基本条件的综合测评结果为参数进行评选。

(二)优秀奖学金的等级、标准、评定比例

优秀奖学金分为三等,分别站在校研究生总数的 5%10%15%,三个等级总计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总数的 30%,每学年评定一次。一等奖 2000 元,二等奖1500 元,三等奖 1000 元。

二、单项奖学金

(一)单项奖学金的设置

设置若干单项奖学金,分别是:学术创新奖、学术活动奖、社会工作奖、文体活动奖、特殊贡献奖、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党(团)员等。学术创新奖、学术活动奖,用于奖励每学年在学术研究、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做出艰苦努力并取得专家认可的成绩的研究生。

社会工作奖,用于奖励在社团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管理能力较强、投入精力较多,并取得较大成绩。

文体活动奖,用于奖励在各项文体活动中,组织和参与意识较强,专项素质较高,并取得了优异成绩的研究生,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研究生优先。

特殊贡献奖,用于奖励在除上述三方面以外的某一领域作出特别贡献,或取得重要社会影响的研究生。

优秀研究生干部,用于奖励任期一学年以上的研究生干部,并在任期内很好的发挥研究生干部作用,取得较大成绩。

优秀党(团)员,用于奖励在校期间能够很好的发挥党(团)员在基层同学中模范带头作用的研究生。

(二)单项奖学金的标准及评定比例

单项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个单项 500800 元。评定比例由研究生院负责确定和协调。

三、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

(一)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评选和发放

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均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研究生本人填写《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附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由学院审核评选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的的评选。

1.有违纪违法行为者;

2.无故旷课达 12 学时以上者;

3.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考试作弊者;

4.未经批准,开学不按时报到注册或提前离校者。

(二)其他说明

1.全日制国家统招研究生,均享受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2.单项奖学金的设置随当年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情况而变动。

3.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硕士论文的评选及奖励办法另定。

四、本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院,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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