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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2010-09-16 10:57   审核人: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教财[1994]50号)、《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文件精神和吉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一、普通奖学金

(一)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凡是具备上述条件的国家计划内硕士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原是在职人员的,须将其工资关系转来我校方可享受普通奖学金,无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或介绍信不符合要求的在职人员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在职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工资待遇由原单位或委培单位负责。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1.入学前未参加过实际工作或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0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

3.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三)研究生同时享受吉林省政府规定的高等院校学生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每月29元。少数民族研究生每年补贴40元。

二、优秀奖学金

(一)享受优秀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良好,能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遵纪守法,乐于助人,勤俭节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思想修养;

3.积极主动参加各项活动,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勇于进取,成绩优良,在同年级同专业研究生中名列前茅;

5.积极投身科研,大胆创新,科研成果优秀。

以上述五个基本条件的综合测评结果为参数进行评选。

(二)优秀奖学金的等级、标准、评定比例

优秀奖学金分为三等,分别占在校研究生总数的2%、5%、8%,三个等级总计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总数的15%,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800元。

三、单项奖学金

(一)单项奖学金的设置

共设置四个单项奖学金,分别是:学术创新奖、社会工作奖、文体活动奖、特殊贡献奖。

学术创新奖,用于奖励每学年在学术研究、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做出艰苦努力并取得专家认可的成绩的研究生。有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在较高级别学术刊物上发表,或有省级以上科研成果通过鉴定,署名单位为长春师范学院,署名仅列导师之后或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优先。

社会工作奖,用于奖励在社团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管理能力较强、投入精力较多,并取得较大成绩,任期一学年以上的研究生干部。

文体活动奖,用于奖励在各项文体活动中,组织和参与意识较强,专项素质较高,并取得了优异成绩的研究生,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研究生优先。

特殊贡献奖,用于奖励在除上述三方面以外的某一领域作出特别贡献,或取得重要社会影响的研究生。

(二)单项奖学金的标准及评定比例

单项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个单项300-800元。评定比例由研究生部负责确定和协调。

四、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

(一)普通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在新生入学两个月后发放,普通奖学金款项直接发到研究生个人银行账户中。新生入学两个月内未办理好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普通奖学金。

研究生部根据每学期注册研究生名单和研究生表现情况,决定普通奖学金发放名单,并按照发放标准制定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表,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逐月或定期发放。

若发现因工作年限等计算错误而引起的普通奖学金数额误差,务必在发放普通奖学金后一个月内到研究生部核对、更改并补发或退回普通奖学金差额。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发放以3年计算,延长学习时间的研究生,在延长学习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凡有下列情形者停发普通奖学金:

1.休学期间一律停发普通奖学金。休学后复学,于批准日期的下个月恢复发放普通奖学金;

2.因违纪受到党纪、团纪处分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停发一个学期普通奖学金;研究生因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学校批准或实际发生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3.个人培养计划内所列课程考试不及格,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停发一个学期普通奖学金;不能按时完成论文进度、保证论文质量者,酌情减免奖学金;非学校或导师原因造成的不能按期答辩,逾期时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4.对学校或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的,节假日无故不能按期返校的,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停发一定时间的普通奖学金。

(二)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评选和发放

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均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研究生本人填写《长春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附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由分院(所)按有关标准审核评选。奖学金评选结果报研究生部审批后,一次性发放。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的的评选。

1.有违纪违法行为者;

2.无故旷课达12学时以上者;

3.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考试作弊者;

4.未经批准,开学不按时报到注册或提前离校者。

(三)其他说明

1.定向、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研究生,除有合同规定者外,不享受普通奖学金。但可享受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2.因违反校纪校规扣发的普通奖学金转入研究生奖学金专项经费,用作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3.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硕士论文的评选及奖励办法另定。

五、本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部,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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