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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

2010-09-16 11:10   审核人:

研究生的个人档案,是研究生在学期间学习和品行的重要记录。对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档案进行管理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研究生管理水平的体现。为使我校研究生的档案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档案管理为学校、分院(所)两级管理,学校级管理部门为研究生部,分院(所)级管理负责人为研究生秘书。

二、研究生档案的接收

(一)研究生录取名单确定后,研究生部即向考生发出调档通知,调档通知应直接发给考生本人。

(二)每年九月新生入学后,研究生部对接收的研究生新生档案进行整理和核查。

(三)研究生在学期间的个人档案,应以分院(所)为单位、分专业进行管理,每学年七月份将研究生本学年所需归档材料送交研究生部,研究生部用档案盒装好,并标明档案编号、所属学院、专业、姓名,妥善放入档案室中。

三、研究生档案的借阅

(一)研究生个人不得借阅本人档案。各分院(所)查阅研究生档案只能由所在分院(所)研究生主管领导或研究生秘书查阅。档案只能在档案室内借阅,无特殊原因,不得带出档案室。

(二)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摘抄或复印档案材料,确因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研究生档案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复制。

(三)各分院(所)只能查阅本单位的研究生档案。其它单位查阅研究生档案的,应持相关单位介绍信,经研究生档案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四)查阅档案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给予处罚。

(五)研究生档案室对外开放时间为每周三下午(节假日除外)。各分院(所)应尽量集中时间查阅研究生档案。如有特殊情况需查阅研究生档案,需提前预约并经研究生档案管理负责人同意。新生档案在整理入档完毕之后对外开放。

(六)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有单位借用研究生档案材料,必须履行档案借出和归还登记手续。

四、毕业研究生档案的转移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有重大变动(如退学、开除、出国、身故等),其档案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转移或处理。

(二)毕业研究生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攻读研究生以前的档案材料;

2.党员或团员的组织材料;

3.研究生报考材料;

4.研究生学籍表;

5.研究生毕业登记表;

6.学位申请书;

7.毕业体检表;

8.就业通知书;

9.其他需要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的材料。

(三)毕业研究生档案的整理

研究生毕业前一个月,各分院(所)必须将研究生的档案材料按分院、学科专业分类交到研究生部。研究生毕业后两周内,研究生部将按顺序整理好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档案材料并登记《长春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档案材料目录》,完成研究生档案的整理工作。

(四)毕业研究生档案的寄送

毕业研究生离校,其个人档案由研究生部按就业协议书或调档函所列地址以机要通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寄出。暂缓就业研究生的档案转移,按照长春师范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附则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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