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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公寓管理办法

2010-09-16 11:06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生公寓管理,维护研究生学习与生活秩序,进-步促进育人环境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师范学院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研究生住宿管理

第二条研究生入住研究生公寓前,必须如实填写《研究生住宿登记表》,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住宿。

第三条由于某种原因离校的学生,离校前应到研究生部办理退寝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

第四条外出实习的学生,按正常就学对待,不办理退宿。

第五条退宿的学生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二天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

第六条研究生部有权根据住宿床位额定数、宿舍基建或维修工作的需要、假期对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考虑等方面因素,对学生的住宿进行安排和调整。此期间涉及住宿的学生应积极配合,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挠调整工作、拒绝研究生部安排其他学生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三章 研究生公寓纪律管理

第七条研究生公寓内住宿学生应按时归寝、熄灯、就寝。

第八条禁止在公寓内存放赌博用品及易伤人的铁棒、刀具、锤子等非学习、生活必需用品及饲养小动物。

第九条禁止私自留宿异性及外来人员、出租或出借床位;禁止私自调换公寓楼、寝室和床位。

第十条研究生入楼要自觉接受检查。夜出或晚归要凭研究生证(或身份卡)进行登记,配合管理员核对住宿档案。

第十一条禁止以攀爬、翻越等不正当方式进入公寓楼、本人或他人寝室。

第十二条禁止滋事闹事、谩骂斗殴、喝酒、赌博。

第十三条禁止在规定的时间(法定节假日)外打扑克、玩游戏等。

第十四条禁止在公寓内玩篮球、足球、排球等。

第十五条禁止观看、传播淫秽内容的音像、书刊、光碟、互联网等。

第十六条禁止恶意拨打“119、110、120、122”等特种服务电话及校内急用值班电话。

第十七条禁止更改、调换、破坏、污损寝室门上安置的寝室卡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禁止破坏或污损公物,如踹门、撬门等,私挪电线、电话线、拆卸门窗、乱钉钉子等。

第十九条禁止浪费水电,如长流水、长明灯等现象。

第二十条禁止顶撞、辱骂工作人员,应服从、配合、支持管理员工作,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一条学生公寓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安排对各学生公寓纪律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学生公寓管理员每天要对学生公寓纪律进行检查、督促、上报,协助相关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公寓纪律检查评比工作。

第四章 研究生公寓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在研究生部的领导下,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事故等工作,确保学生人身及公寓内的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和研究生部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六条非楼内人员(校内外办公人员、家长、亲友、本校其它公寓楼学生、外校学生等)入楼时,要事先登记,客人必须在晚上十点前离开,离开时也要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学生公寓大门根据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关楼、开楼。学生按时归寝、熄灯、就寝。

第二十八条注意防盗安全,养成离开寝室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好习惯;禁止将寝室钥匙借给他人;禁止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如寝室需要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要经管理员允许后安装并上交备用钥匙;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寝室内不宜存放现金;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研究生部;住宿学生如发现公寓内有传染性疾病疑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痊愈前或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变更和安排。

第三十条未经研究生部允许,禁止在公寓内及公寓附近从事一切商业性活动;禁止协助校外人员进入研究生公寓游玩。

第三十一条禁止携带剧毒、易燃易爆、具有放射性等危险品和有污染环境的物品进寝室;禁止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点蜡烛、吸烟、焚烧废纸、垃圾等;禁止使用加热棒、电夹板、电吹风、电热毯、电饭锅、电炉子、电热杯等电器;禁止使用酒精炉、油炉、煤炉等炉具。

第三十二条禁止在公寓内私藏枪支、弹药、匕首、警械、警具等凶器;禁止在公寓内从事邪教、迷信、盗窃活动等一切违法乱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注意爱护和保护公寓楼内消防设施,禁止擅自挪用或损坏消防器材等设施,损坏要赔偿;值班室要保管好公寓钥匙,做好随时开启的准备。

第三十四条凡违反以上安全管理规定者,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详见《长春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五章 研究生公寓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搞好室内卫生,做到“五净一齐”(地面净、暖气片净、墙壁净、门窗净、物品用具净和物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六条学生寝室内要张贴值日轮流表(或值日卡),上报管理员存档,原则上每人一周,负责日常卫生清扫工作;毕业生实习期间,住校生重新安排好值日表并上报管理员存档。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室内外卫生,各类垃圾要倒在垃圾桶内;禁止在公寓门口或楼道内堆放垃圾。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准向窗外、走廊倒饭菜、乱扔废弃物、泼污水,不随地吐痰。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水房、晾衣间、卫生间的卫生,禁止将杂物倒入水池、便池内。

第四十条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安排对各研究生公寓卫生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六章 研究生公寓物业管理

第四十一条宿舍楼和寝室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固定电话及其他各项设施、设备等均由学校统一配置,为学校公共财产,每个学生都应妥善保管,精心爱护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学生入住时应核对家具等公共设施是否完好,如有问题于一周内向公寓管理员报告,不报告的视为同意接收;学生公寓内属于学生个人使用的家具等设施由学生本人负责保管,集体使用的家具等设施由该寝室住宿同学集体保管。

第四十三条未经同意,住宿同学不准将家具等公共设施转借他人使用或私自使用其他同学的家具等公共设施。学生必须按规定标准使用家具等公共设施,不准多占或改作它用,寝室内家具等公共设施不准任意搬迁和调换。

第四十四条家具等公共设施因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修;属于保管使用不善损坏的,当事人按原价赔偿;查不清当事人的由本寝室同学集体负责赔偿。当事人(或寝室长)接到赔偿通知单后二天内到公寓管理员办公室交纳赔偿费,并由办公室通知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维修。故意损坏家具等公共设施者按公寓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寝室内照明设备由寝室长与住宿者共同管理,出现故障及时报修,电器具自然损坏以旧换新,人为损坏按价赔偿。

第四十六条学生因转学、退学、出国、寝室调换等原因需退宿的,学生应告知公寓管理员以便及时给予验收,验收无损后,凭管理员签字盖章的退宿手续单到公寓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第四十七条学生毕业时,家具等公共设施须经公寓管理部门验收,确认完好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有损坏或遗失,按价赔偿。

第四十八条根据学校规定,学生公寓用电采取限量供电的办法,不同类型的公寓或宿舍,有不同的免费电费标准(以学校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超额使用电量的收费标准,根据本地区居民用电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每月抄表,定期公布各寝室电费用量。

第五十条研究生公寓内的水电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设、改装和破坏。

第五十一条住宿学生要爱护水电设施,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做到随手关灯、关水龙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五十二条公寓内洗漱间、厕所、走廊等公共场所的用电设施,由本公寓工作人员具体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

第五十三条研究生公寓内,除经学校批准使用的电器外,不得使用其它电器(如电炉、电热锅、电热毯、电热(棒)杯、热的快、电吹风、洗衣机等),一经发现,除没收外,按照《长春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人离寝室关灯,拔掉收录机、充电器等学习必用电器的电源插头,既节约用电,又防止事故发生。因违章用电引起的火灾及其它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住宿学生应爱护公物,对人为损坏公物,管理员要查明原因,责令损坏者按价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对已婚学生的住宿不予特殊照顾。婚育学生不得带小孩在宿舍居住。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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