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校研究生管理效率,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春师范学院学习的所有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设立由5或7人组成的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包括与申诉事由相关的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第四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第二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六条研究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其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必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并提交申诉申请书。
第七条申诉申请书须注明申请人自然情况、申诉理由以及处理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确认申述材料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召集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分为两种:
(一)认为原处理决定依据准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的,做出变更决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申诉期间处理决定正常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