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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证件管理规定

2010-09-16 11:00   审核人: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证件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研究生证件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入学取得学籍后每人发给研究生证一本。

二、研究生证是在校研究生的身份证明,每位研究生要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三、研究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四、研究生要注意爱惜和保管研究生证,不得损坏、涂改。如随意损坏或涂改,不予更换或补发,情况严重者给予校纪处分。

五、按国家规定,在研究生证上注明是否带工资学习、是否可以享受乘车(机、船)优待。乘车区间按距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填写研究生证。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证的各项内容,如发现弄虚作假者,收回研究生证,且不予补发,情节恶劣者给予纪律处分。研究生证中籍贯与家庭所在地不一致且须享受乘车优待者,须提供家庭所在地亲属的书面证明,否则不能享受乘车优待。

六、补办研究生证者,须在校报或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含有姓名及编号内容),并填写补办研究生证申请表,由各分院(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研究生部补办。补办研究生证应由本人办理,不得代办。补办研究生证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表;

3.一寸正面、免冠、近期照片;

4.工本费。

七、研究生毕业、退学、转学需离校时,应将研究生证交还研究生部,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如有丢失,须缴交一定的罚金。

八、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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