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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2015-09-21 16:58   审核人: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文件的精神,规范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简称“TMLC”)检测研究生学位论文以及认定、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由研究生部和各学院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论文检测报告分析处理等工作。

各学院负责检测论文整理上报、论文检测报告分析处理、未通过检测论文的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我校拟申请硕士学位的所有学位论文均纳入检测范围。未按要求参加学位论文检测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送审及答辩程序。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应当是经导师签字同意推荐检测的。申请人需提交《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申请表》(见附件1)。

第五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应按时提交学位论文全文(WORD格式)电子版,其中不包含封皮、独创性和使用授权声明、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后记内容,一篇学位论文一个文档,文件命名方式为:学号-作者-篇名-专业-导师.doc。如:2007010101-张三-学前教育课程体系建设研究-课程与教学论专业-李某.doc。论文格式、排版要严格遵守《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

第六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按上述要求将通过导师审核后的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提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由研究生秘书汇总后,按学科打包、命名后发至校学位办,同时提交《长春师范大学申请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人员统计表》(见附件2)。

第七条         校学位办负责论文检测,并将检测结果(电子版)统一返回各学院,由学院下发给导师和研究生。校学位办对每篇学位论文仅检测一次,不接受个人检测申请。

第八条         学位论文复制比是判断被检测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一项重要依据。合格的硕士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20%。

对于复制比达标的学位论文,发现有抄袭、剽窃等情况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认定是否为合格学位论文。

第九条         经认定为合格的学位论文,方可进入送审及答辩程序。

第十条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在50%以上的不得进入本次送审及答辩程序;文字复制比在20%-50%之间(>20%,≤50%)的要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修改,修改后由作者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复检申请表》(见附件3),导师签字同意后,可以提交校学位办公室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学位论文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对于修改后经复检仍未合格的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30%的,不得进入本次送审及答辩程序;文字复制比在20%-30%之间的,导师在认真阅读论文及分析检测报告后,确认学位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及过度引用问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3人以上专家组,依据检测结果进行人工鉴定, 填写《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处理决定》(见附件4),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次不能参加送审的学位申请者,须在不少于6个月的期间内修改后方可重新提交学位论文、申请答辩。

第十二条 校学位办在学位论文答辩后随机抽检学位论文。对于在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无效,须在不少于6个月的期间内修改后方可重新提交学位论文、申请答辩;已授予学位的,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学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办法》(长师研字[2012]1号)文件废止,解释权在校学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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