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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申诉处理办法

2018-05-09 11:24   审核人: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学生管理效率,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21 号令)和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春师范大学学习的所有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设立由57人组成的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包括与申诉事由相关的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第四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二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其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必须在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并提交申诉申请书。

  第七条 申诉申请书须注明申请人自然情况、申诉理由以及处理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确认申述材料合格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召集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分为两种:

(一)认为原处理决定依据准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的,做出变更决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申诉期间处理决定正常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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