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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学院优秀硕士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

2011-06-08 09:58   审核人: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促进校风、学风建设,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健康发展、全面成才,结合国家和吉林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比例和时间

评选对象为在学制内按期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评选名额不超过在籍研究生总数的5%,评选时间为每年6月。

二、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待人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端正;

3.学习能力突出、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不低于75分,平均分85分以上,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良好的学术道德,取得了教丰富的研究成果;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5.在读期间有获得多项校级以上奖励或服从国家需要到艰苦边远基层单位就业等情况者给予优先考虑。

6.在读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宁缺勿滥的原则,具体评选程序为:

1.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自主提出申请,分院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并将材料报送研究生部;

2.研究生部结合研究生在读期间的各项表现对分院报送的材料进行综合审议,确定获“优秀硕士毕业生”名单并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部将优秀硕士毕业生名单上报学校批准。

四、奖励办法

1.学校将对优秀研究生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相应的奖励。

2.评优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五、本办法从2011届研究生开始实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研 究 生 部

2011年6月7日

附件:长春师范学院优秀硕士毕业生申请表

  • 附件【2011060808470838.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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