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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2010-09-16 11:15   审核人:

研究生教育是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需要,确保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高效率、高质量运行,培养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教育管理工作的原则与组织机构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和关键,是我校形成良好学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方面。

第二条 各级管理部门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管理文件,按章办事,依法办学。

第三条 对研究生教育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管理中要责、权明确,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四条 研究生部代表学校对全校研究生教育实行统一规划、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规划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模和速度,制定校级管理文件,检查和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协调各院(所)工作;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工作,负责接洽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各分院(所)在管理中遇到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或处理事务有争议时,或涉及到其他单位关系时,应报研究生部协调解决。

第二章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六条 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导师对研究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负主要责任,导师不仅要在教学科研上发挥指导作用,而且要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学术观。

第七条 坚持思想政治教育全程化的原则,制定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制度、计划,将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从入学教育开始贯彻到日常教育、专题教育和就业教育的始终。

第八条 努力探索新的思想政治形式,积极组织和支持研究生会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术、文艺、体育等活动。同时,研究生会要发挥纽带、桥梁作用,把研究生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映给各级组织,维护研究生的正当权益,为其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九条 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主阵地,组织研究生定期开展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活动,引导和帮助研究生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

第十条 做好研究生考核与奖惩激励工作,完善研究生考评办法,结合学校有关文件,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给予奖励和表彰,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处理。

 

第三章 组织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抓好研究生的党建工作,是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保障。建立研究生党支部,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及时传达党的新精神、新政策。

第十二条 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强化党员关系接转工作。新生报到应携带组织关系,坚持依靠制度管理党员,把组织管理与自我管理结合起来,强化党员的自我约束。

第十三条 做好研究生党员发展考核工作。在研究生中培养一批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帮助和教育积极要求入党的研究生,把他们紧密地团结在党组织周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改善党员队伍的素质结构。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助手作用。共青团组织要密切配合党组织做好研究生教育工作,组织团员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把思想教育融汇在健康有益的业余文化活动之中。

 

第四章 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报到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十六条 在籍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开学后对注册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第十七条 研究生部受理各分院(所)报送的研究生转学、转专业、转导师的申请以及研究生休学、退学、复学申请。并根据《长春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妥善处理,以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研究生部协同各分院(所)、各部门负责全校研究生毕业手续办理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为了激励上进,表彰优秀研究生,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格评定、审批,有效的管理研究生各项经费的支出,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为保证研究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严格执行《长春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请假制度》所规定的考勤、请假报批程序。研究生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而逾期不返校,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研究生按《长春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积极组织实施研究生兼任“三助”(助教、助管、助研)工作,以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增强研究生自立、自强意识,拓展研究生培养渠道。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研究生宿舍的管理,逐步增强宿舍的服务功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火、治安、卫生等工作,保障研究生有一个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对研究生证件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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