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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请假制度

2010-09-16 11:03   审核人:

为了加强研究生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长春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研究生请假做如下规定。

一、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事假期满超过二周不报到者或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者,均以旷课论。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在课程学习期间,研究生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研究生部网站研究生管理栏中下载《长春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请假审批表》,本人填写并签字后,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获得批准,方为有效。

四、研究生请假7天以上的,假期满后应按时到研究生部管理科进行销假;研究生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研究生,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须凭医院证明,外出期间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六、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假,须提供有关证明,酌情准假。

七、在课程学习期间,一学期内病假、公假和事假累计达五周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或停学手续。

八、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伪造事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九、如遇特殊紧急事件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要事先通知研究生部管理科或培养科工作人员,事后补办请假手续。除此以外,后补请假手续无效。

十、请假审批程序

(1)请假3天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

(2)请假3天以上、7天以下,由指导教师签字认可,分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长审批;

(3)请假7天以上、14天以下,由指导教师签字认可,分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长签署意见,报研究生管理科审批;

(4)请假15天(含15天)以上,由指导教师签字认可,分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管理科审批,报分管校长批准。

(5)《长春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个人用于课程的请假,一份交研究生培养科备案。

十一、本制度解释权归研究生部,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长春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请假审批表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 附件【2011062709590263.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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